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3日發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行為。
根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範圍包括屬於以下三種情形: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産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公司破産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辦法規定,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70%,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
此外,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産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