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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2012年1月起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6日 07時0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珠海11月25日電(記者魏蒙)珠海市人大常委會25日舉行新聞發佈會稱,《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已在珠海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的指導思想為:站在將橫琴建設成為“一國兩制”下探索粵港澳合作新模式的示範區、深化改革開放和科技創新的先行區、促進珠江口西岸地區産業升級的新平臺的戰略高度,科學確定橫琴新區的法律地位,理順內外部關係,創新體制機制,建設法治橫琴,為促進橫琴新區加快發展提供法制保障。

    據珠海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透露,《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在橫琴立法中處於基礎性地位,內容全面,涵蓋了橫琴新區開發、建設、管理、營運等所有主要方面。共6章65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為“管理體制”、“區域合作”、“産業促進”、“法制保障”等四章。

    記者注意到,在其第11條中已規定將“設立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決定橫琴新區發展中的重大事項。這一組織由珠海市、橫琴新區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這一機構實際為現在已成立和運作的珠海市實施《橫琴總體發展規劃》領導小組,由其代表珠海市領導橫琴新區,既解決了多頭領導問題,又便於協調橫琴新區與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其次,在第12條還規定橫琴新區管委會在這一機構的領導下依法管理橫琴新區的經濟和社會事務。

    在這一新規中,還創設了作為橫琴新區發展決策委員會的諮詢機構的“橫琴新區發展諮詢委員會”。這一新設機構由13至19人組成,成員包括專家學者、港澳人士、行業代表等,每屆任期3年,其運作經費由珠海市財政予以保障。

    此外,這一新規還通過立法授權賦予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工作機構獨立的行政主體地位,使其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凡對其提起的行政訴訟都必須以管委會為被告。根據這一新規的第17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的工作機構行使市一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管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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