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胡浩)記者20日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為規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行為,促進餐飲服務單位增強食品安全誠信意識,國家食藥監局發佈《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十種行為將被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
這十種行為包括:騙領《餐飲服務許可證》,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許可證》,超出餐飲服務許可範圍經營等;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沒有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執行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有關規定,或者採購、使用或經營國家禁止生産經營、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産品的;未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未按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的;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監督抽檢不合格的;違背誠信經營義務,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部頒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要求,對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採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降級、向社會曝光等措施予以重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