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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將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0日 16時5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12月20日電(記者王民)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本省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吸納專家和公眾代表參與城鄉規劃決策。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專家和公眾代表由本級人民政府選聘。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採納公眾意見、建議。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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