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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時43分   來源:新華社

我國將立法完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就進一步完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作出規定。

    這部法律草案對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管理作出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證件主要是護照,中國公民往來港澳臺地區使用的是專門的通行證件。護照法對公民申領護照作了專門規定,國務院制定的中國公民因私往來港澳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對公民申領相關通行證件作了規定。

    為此,草案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中國公民往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公民往來大陸與台灣地區,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通行證件。

    草案還對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作出了一些具體規定。草案規定,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經邊防檢查機關查驗准許,方可出境入境。中國公民有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境外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出境後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等情形的,不準出境。

我國擬立法明確外國人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首次審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明確劃分了外國人停留管理和居留管理。

    草案以180日作為外國人入境停留和居留的界限。草案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的,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停留;超過180日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辦理居留證件應當留存指紋信息。草案還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外國人應當隨身攜帶有效證件接受公安機關查驗,住宿應當進行登記,未經批准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

    永久居留制度對於引智引資具有積極作用,是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此作出規定指出,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此外,我國于1982年加入了難民地位公約,為了履行有關國際義務,草案規定,申請難民地位的外國人,在難民地位甄別期間,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臨時身份證明在中國境內停留;被認定為難民的外國人,可以憑公安機關簽發的難民身份證件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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