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李柯勇、侯大偉)面對2011年一系列引起廣泛關注的道德事件,中國社會“道德重建”的呼聲越來越強烈。除了呼喚良知,還需要什麼?記者專訪了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院長卓澤淵。他認為,應該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為道德保駕護航。以下是他的談話:
我們走出道德困境靠什麼?靠發揚什麼精神,以及美好的召喚,會有一定效用,但是它的有效性不足或者相當有限的。今天,我們面臨道德困境的問題出在道德的自身屬性上,要對症下藥。
道德本身是模糊的,缺乏明確肯定的屬性;道德還是多元的,不同人也許有不同的道德認識。同時,道德還缺乏外在強制性,最終要通過良知發揮作用,強調自律自覺。所以一旦出現道德問題,完全靠道德是難以解決的。
真正能保衛道德的是法律。因為法律是明確的,有章可循,有據可考。法律是唯一的,同時法律還是外在強制的。所以説,法律和道德是相映成趣的、相輔相成的。
道德底線以上的是張揚、是鼓勵,法律不必介入。如果一定要介入,也就是如何予以褒揚的問題。道德底線以下的,則必須法律介入。法律如果能把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打擊了,也就保衛了道德底線。所以説,道德的疾病需要法律的藥方來治理。事實上,一些非道德行為本身就是違法乃至犯罪行為,如嚴重的不守信用,是道德問題,也是欺騙、詐騙、違約的違法或者犯罪。
道德張揚的是高尚、是美德、是崇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對有些行為,用道德來懲治,就是用高尚來治理卑劣,那是治理不了的,一定要用法律來治理卑劣。所以説,道德和法律應該各歸其位。道德張揚崇高,法律懲治邪惡;道德是一種高尚的善良引導,法律是一種世俗化的懲惡工具。
法律在價值追求上,從來都不保護壞人。只要不是專制的法律、邪惡的法律,在立法者的主觀上一定是保護善良,並追求美德的。
但我們還需要警惕執法上的偏頗。有的執法者沒有把法律的道德目標體現在執法實踐中,這就是法律實施上的悲哀。現在司法審判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司法裁判越來越具有社會公共政策的意味。這就給司法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司法人員必須具有道德價值判斷能力。法律要通過懲治邪惡來彰顯高尚,並始終為道德服務。
法律的作用就是裁判是非,從邏輯上講,沒有法律裁判不了的是非。假定“無解也是解”——裁決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都是解,法律是“無所不能”的。如在彭宇案中,法官完全可以分兩段來裁決:第一段是“救”,對救援本身進行道德上的肯定和弘揚;第二段是“撞”,依據客觀證據來判定“撞沒撞”,絕不能用“如果沒撞、為什麼要去救”這種低俗的道德推論,那樣只會讓道德限于困境之中。
崇高者也許並不祈求得到等額的回報,也不能用等額的回報來引導。但崇高者需要法律保護,因為善良是美好的,也是嬌弱的、脆弱的。如果整個社會都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人,那麼就不會有小悅悅事件中的冷漠者。
立法還需要準確地表達我們的道德追求,要在法律的字裏行間,清楚表達道德追求,體現作為人,作為特定時代普遍的核心價值觀。要貫穿在立法的制度設置、程序設計等方面。在規則制定和程序設計的時候,一定要更加明確其道德的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