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王希)商務部發佈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將於今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商務部反壟斷局負責人10日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辦法》,依據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確立了經營者集中事先申報制度。《反壟斷法》第48條規定了違法實施集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資産、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罰款等。
自《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2011年底,商務部共審結382起經營者集中案件,其中禁止1起、附條件同意10起,其餘的均無條件同意。但我們也注意到,由於種種原因可能仍有經營者集中未依法申報的情形。為了提醒經營者要及時依法申報,更好地貫徹實施《反壟斷法》,商務部決定制訂《辦法》,以進一步明確界定未依法申報的情形和調查處理程序,規範調查處理行為。
問:什麼是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發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辦法》是否可以適用?
答:《辦法》所稱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集中達到《規定》設定的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照《反壟斷法》的規定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的集中。是否屬於未依法申報,主要看三個方面:
一是相關交易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和《規定》第2條的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産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二是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根據《規定》第3條,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一)參加經營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二)參加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根據《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營業額的計算,適用《金融業經營者集中申報營業額計算辦法》。
三是經營者集中是否未向商務部申報,且已經實施。
根據《反壟斷法》和《規定》,無論該經營者集中行為及相關經營者位於我國境內還是境外,只要其營業額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均有義務向商務部申報。因此,商務部可以對發生在境外的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實施調查處理。
問:除應舉報發起調查外,商務部可否自行發起調查?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經營者如果不配合將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經調查認定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被調查的經營者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反壟斷法》和《辦法》,商務部啟動調查有兩個途徑,一是應舉報發起,二是依職權自行發起。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商務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調查。《辦法》第16條規定,對商務部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商務部依據《反壟斷法》可以責令其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反壟斷法》第48條和《辦法》第13條規定,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採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一)停止實施集中;(二)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三)限期轉讓營業;(四)其他必要措施。商務部在依據前述規定進行處理時,將考慮未依法申報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依據《辦法》第8條第3款作出的競爭效果評估結果等因素。
問:在商務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經營者有哪些權利,是否可以對商務部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答:根據《反壟斷法》和《辦法》,在調查過程中,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辦法》第14條規定,商務部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將調查結論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告知被調查的經營者。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商務部設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
根據《反壟斷法》第53條和《辦法》第18條,對商務部依據《辦法》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問:對於在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商務部是否有保密的義務?商務部工作人員未盡到保密義務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根據《辦法》第19條規定,商務部、被調查的經營者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保密,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披露的或者事先取得商業秘密權利人同意的除外。
根據《反壟斷法》第54條和《辦法》第20條規定,商務部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洩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