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結束
7000多條意見展開“激辯”
新華社北京1月16日電(記者陳菲)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日前結束。記者16日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過網絡、信函提出7030條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許多意見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對建立健全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很有必要。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校車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正在對公眾的意見認真梳理,逐條研究,對徵求意見稿作進一步修改。
碰撞一:就近入學還是發展校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許多意見提出,解決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僅考慮校車本身的安全。校車再安全也會有風險,應當從源頭上採取措施。關鍵還是應當嚴格依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上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據介紹,有些意見對近年來一些地方較大規模地撤點並校提出異議,建議在設置和調整學校及教學點佈局時,多聽聽當地群眾特別是學生家長的意見。有的意見提出,如果逆向思考,讓教師乘車去就學生,而不是學生乘車去就教師,是不是風險小一些?有些意見提出,買校車不如就近建學校。一輛專用校車就要幾十萬元,再加上每年幾萬元的運行費用,超過農村建一所小學或教學點的費用,既不安全又不經濟。
有些意見則提出,撤點並校有利於優化教育資源配置。農村地區有的村只有十幾個學生,如果也要辦一所學校,連配齊各科教師都很難,更別提留住優秀教師。為保障偏遠地區農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較好的義務教育,應當撤點並校。寄宿制學校的學生週末同樣有上下學的乘車需求。校車安全條例不應強調就近入學或設立寄宿制學校,而應明確規定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地區由政府採取措施,讓學生能夠坐上安全、規範的校車。
碰撞二: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對於使用校車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小學生上下學,多數意見表示贊成。對於幼兒和高中生是否應當使用校車接送,有不同意見。
有些意見贊成使用校車接送幼兒園幼兒,認為這符合目前實際情況。特別是農村地區許多青壯年外出打工,孩子由爺爺、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們接送幼兒上下學有困難,使用校車接送幼兒是比較好的辦法。目前很多幼兒園已經購置了校車接送幼兒。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使用校車集中接送幼兒,認為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集中乘坐校車,風險太大,很難保證安全。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包括舉辦鄉村幼兒園或自然村幼兒班、小學學前班等,保障幼兒就近入園,而不要把錢花在買幼兒校車上。目前一些民辦幼兒園以營利為目的,為了爭生源使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幼兒,發生了不少事故,對這種做法不應提倡。對確實需要乘車上幼兒園的,應由家長負責接送。
不少意見贊成校車服務對象不包括高中生,認為高中生已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能力,可以步行、騎自行車、乘坐公交車等自行解決上下學的交通問題,沒有必要為高中生集中開行校車和為高中生乘車安全提供特殊保護。也有的意見提出,高中生大都屬於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還沒有完全成熟,應當將需要乘車上下學的高中生納入使用校車範圍。
碰撞三:校車高標準是否可行
對徵求意見稿關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專用校車的規定,有些意見表示贊成,認為這可以更好地切實保護乘車幼兒、小學生的安全。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這一規定,認為這一規定不可行,特別是農村地區很難做到。專用校車購置和維護費用都很高,農村小學、幼兒園買不起專用校車,即使有人給買了也養不起。如果因此提高幼兒園收費,會加重家長的負擔,有些家長負擔不起,只能讓孩子坐“黑校車”。而且農村特別是山區道路狀況差,專用校車在有的地方根本開不了。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的關鍵在於駕駛員的素質,車輛只要符合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就可以了,不必照搬國外,非得是專用校車。
碰撞四:教育部門牽頭還是其他部門牽頭
有些意見提出,應明確由教育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門統籌考慮學校的規劃佈局和校車的合理使用,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和幼兒園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安全管理涉及車輛的安全技術條件、駕駛員的資格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維護等,這些都不是教育部門管得了的,應屬於公安部門的職責。建議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也有些意見提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運輸體系的規劃和運輸市場管理等,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負責。
還有些意見提出,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部門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避免相互推諉,形成管理漏洞。地方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校車安全管理委員會或辦公室等方式,建立齊抓共管的校車安全管理體制。
碰撞五:校車運營是否應當市場化
有些意見提出,校車是純公益性事業,校車的購置和運行應當由政府全盤負責,不能市場化、商業化。政府可以購置校車交給教育等有關部門運營,或者直接成立校車運營單位運營校車。如果商業化運作,以盈利為目的,難以從根本上保障校車安全。
有些意見則認為,校車服務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不宜由政府全包下來,由政府包下來是不可持續的。應當走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路子,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由企業具體承擔校車運營業務,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並加強安全監管。
碰撞六:駕駛人資格條件是否應該更加嚴格
關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有些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還不夠嚴格,應更嚴格一些。如:將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改為“5年以上”;將年齡不超過60周歲改為不超過50周歲,並規定年齡下限,太年輕了不行;要求校車駕駛人應具備一定的安全防衛技能;增加對校車駕駛人心理素質的要求;校車駕駛人必須沒有發生過任何交通責任事故,等等。
有些意見則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太嚴,在很多農村地區實際上不可行。農村有A本(大客車駕駛證)的人本來就很少,再把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提得這麼高,農村到哪去找校車駕駛員?校車駕駛人只要有相應車型的駕駛證,有一定的駕駛經驗就可以了,保證安全關鍵是要有責任心。其他方面的條件過於嚴苛,沒有多大意義。
碰撞七:校車是否應該享有優先權
據介紹,關於校車通行優先權多數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校車通行優先權的規定,認為這是條例的“亮點”,對於保障未成年學生集體乘車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於在全社會形成關愛孩子、禮讓校車的文明風尚。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執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見則提出,這些規定是效倣國外的,不符合我國國情。農村沒有公交車道,也很少有交警執勤,這些優先權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則會加劇交通擁堵。校車有了特權,還可能導致駕駛人的責任心降低,反而會不安全。路上校車遇到救護車、消防車,究竟誰讓誰,也成了問題。
碰撞八:學校是否應派隨車照管人員
關於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有些意見贊成徵求意見稿關於學校應指派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學生的規定,認為學校指派的人員熟悉學生情況,和學生溝通交流比較方便,可以有針對性地做好隨車照管工作,也便於學校對這些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教育和培訓,對保障學生乘車安全有利。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都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認為學校編制緊張,教師的工作壓力本來就很大,在學生上學前和放學後還要兼做隨車照管人員,難以承受,會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在學校有多路校車的情況下更是這樣。建議明確規定,學校自備的校車,可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向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租用的校車,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指派隨車照管人員;或者由學校與校車提供單位協商約定由誰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碰撞九:是否應該加重法律責任
有些意見認為,徵求意見稿規定的法律責任還應進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罰款數額,吊銷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客運經營許可,對校車駕駛人終身禁駕,撤銷校長職務,解聘教師和隨車照管人員,開除相關人員公職等,以增強法律的威懾力。
有些意見則不贊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責任,認為實際中的主要問題不是處罰不夠重,而是監管不到位。如能確保監管執法到位,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決監管執法問題,規定多重的法律責任也沒用。也有些意見認為,目前危及校車安全的主要問題,如超速、超載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沒有必要另作規定,也不應作出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
碰撞十:3年過渡期長還是短
徵求意見稿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級政府的規定使用非專用校車。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對於規定一定時間的過渡期,普遍表示贊同。但對過渡期的具體期限,有不同意見。有些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的規定符合實際,表示贊成。有些意見則認為,3年過渡期太長。只要政府下決心整治,並加大對專用校車生産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內達到要求的。建議將過渡期縮短為1-2年。
也有不少意見認為,3年過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內更換專用校車有困難;而且設置過渡期不能只考慮車的問題,還應考慮路的問題。一些貧困山區現有公路技術條件無法通行專用校車。要解決路的問題,3年時間顯然不夠。建議將過渡期延長到5年或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