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出臺《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對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的概念、基本原則、形式、適用範圍、參加人員和工作程序等作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完善了刑事申訴相關制度。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
2000年5月最高檢曾經出臺過《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規定(試行)》。此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工作,刑事申訴案件結案率和息訴率得到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試行規定》也反映出一些問題和缺陷,比如:公開審查可以採取多種形式,而當時只對聽證會一種形式做了規定,方式過窄;聽證程序運作複雜,運行成本高、效率低;公開審查在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息訴罷訪方面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等。
針對這些問題,新規定予以了完善和規範,增加了除公開聽證以外的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其他公開審查形式,內容更加完整。規定了公開示證、公開論證和公開答覆等公開審查形式,可以比照公開聽證,簡化程序,更加注重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