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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要求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等引發的糾紛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2日 21時2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倒閉、證券市場操縱和虛假披露等引發的糾紛案件。

    為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指導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借貸拆借、非法外匯買賣、非法典當、非法發行證券等金融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及時移送有關偵查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對於眾多債權人向同一金融機構集中提起的系列訴訟案件、金融機構破産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群體性案件等,可能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存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素的特殊類型民商事金融案件,相關的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在上級法院的統一指導下探索集中受理、訴訟保全、集中協調、集中審理、集中判決、協調執行,以防範金融風險擴散,避免各地法院針對同一金融機構的同類案件出現裁判標準不統一,以及針對同一金融機構的多個案件在執行中出現矛盾和衝突的現象,依法平等保護各地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強調,各級法院要正確適用司法強制措施,與政府相關部門一道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防止金融風險擴散蔓延。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理財諮詢公司等市場主體融資交易的調研和妥善審理相關糾紛案件,規範融資擔保和典當等融資行為,切實防範融資擔保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

最高法院提出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為了保障信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指導意見》還指出,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解決。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要高度重視和妥善審理涉及地下錢莊糾紛案件,嚴厲制裁地下錢莊違法行為,遏制資金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維護安全穩定的信貸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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