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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制裁力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2日 21時3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金融安全關乎社會和諧穩定。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要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制裁力度。

    針對一些企業改制、破産活動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債”“假破産、真逃債”的現象,《指導意見》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在黨委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各級政府部門,採取一系列積極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對“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的制裁,協同構築“金融安全區”,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金融債權。

    “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各級人民法院將自覺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擔負起保護金融債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

    《指導意見》還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要堅持標準,認真把關,堅決依法制止那些企圖通過訴訟逃債、消債等規避法律的行為。對弄虛作假、乘機逃廢債務的,要嚴格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維護信貸秩序和金融安全。

最高法:依法懲治集資詐騙等經濟犯罪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金融風險突發性強、波及面廣、危害性大。記者2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要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判,依法懲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傳銷等經濟犯罪行為,以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要依法審判洗錢、偽造貨幣、販運偽造的貨幣,逃匯套匯、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等刑事案件,努力挽回經濟損失。

    “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指導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審理貸款、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合同方面的金融詐騙案件,加大對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內幕交易、虛假披露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切實維護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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