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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釋要求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2日 21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減刑、假釋作為重要的刑罰變更措施,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2日對外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29條的司法解釋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這部司法解釋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公開、規範,對正確適用法律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開始正式啟動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並進行了深入調研,廣泛徵求相關意見。減刑、假釋制度改革也是中央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以及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確定的重要任務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減刑、假釋審理程序的公開制度,嚴格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

    這位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主要採用書面審理方式,這既不利於人民法院科學判斷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利於充分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對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實行開庭審理,可以避免人民群眾對減刑、假釋審理工作“暗箱操作”的疑慮,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聽取刑罰執行機關、檢察機關、罪犯本人以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確保減刑、假釋案件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

    這位負責人同時指出:“鋻於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司法解釋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6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

    這6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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