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9日電(記者 華春雨)國家宗教事務局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為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提供政策指導。國家宗教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29日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就意見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您能否介紹一下制定和印發這個文件主要出於什麼考慮?
答:黨和政府一貫倡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積極作用,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與文化繁榮作出應有貢獻。支持和鼓勵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是發揮宗教界積極作用的重要途徑。多年來,我國宗教界發揚服務社會、利益人群的優良傳統,積極參與和開展賑災救災、扶貧濟困、捐資助學、醫療衛生等公益慈善活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讚譽。但是,由於各地各有關部門對宗教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認識尚不一致、政策尚不明確,有些優惠待遇得不到落實,影響了宗教界參與和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性。加之宗教界自身由於人才、財力、制度等因素的制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不高、活動不夠規範等問題,影響了公益慈善活動的效果。
為促進宗教界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國家宗教局聯合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制定出臺了《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這對於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落實《宗教事務條例》,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都具有重要意義。
問:對《意見》的主要內容應該如何理解?
答:六部門聯合發佈這個文件的目的首先是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意見》肯定了我國宗教界在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方面取得的成績,強調了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積極意義,明確提出了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支持、平等對待”的工作要求,擇要列出了鼓勵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主要範圍、基本形式以及可以享受或者參照享受的扶持和優惠政策,具有鮮明的導向性。可以説,《意見》重申和強調了黨和政府支持和鼓勵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既定政策,有利於統一各方認識,將為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動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和空間。
同時,《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我國宗教界實際,明確了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對相關部門提出了“完善機制、依法管理”的工作要求,為宗教慈善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依據,這是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進行的引導和規範。
問:《意見》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範圍有哪些規定?
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國宗教界實際情況,我們在《意見》中明確了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重點支持的領域,包括災害救助、扶助殘疾人、養老、托幼、扶貧助困、捐資助學、醫療衛生服務、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選擇這些領域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界定的,適合宗教界從事的公益事業;二是國家號召社會力量參與,宗教界具有一定優勢、傳統和潛力的慈善事業。
當然,我國公益慈善事業仍在不斷發展之中,各地各教情況有很大差別,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不可能僅僅局限在上述範圍之內,因此文件中規定,只要是法律和政策允許的,適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發揮積極作用的各種公益慈善活動,都是應該得到支持和鼓勵的。
問:《意見》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提出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是如何確定的?
答:《意見》在稅收減免、政府資助、用水用電等方面提出了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可以享受的扶持和優惠政策。這些政策來自於國家對從事公益慈善事業的非營利組織給予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意見》主要是對這些政策同樣適用於宗教公益慈善事業進行了明確和強調。
當然,國家扶持公益慈善的政策還會不斷完善,許多地方都有鼓勵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政策,這些都同樣適用於宗教公益慈善事業。因此《意見》明確提出,“宗教界依法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和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受法律保護,享受與社會其他方面同等的優惠待遇”,並強調還可享受“法律和政策許可範圍內的其他扶持和優待措施”。
問:《意見》規定了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遵守這些原則對宗教界有哪些意義?
答:宗教界公益慈善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除了黨政相關部門的支持、引導、鼓勵和規範外,還取決於宗教界自身能否依法行事,模範遵守相關行業規範,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力。“依法開展活動,維護國家利益”既是尊重法律權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宗教界自身權益的根本保障。“堅持自覺自願,注意量力而行”才能在踐行信仰與服務社會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充分發揮宗教界的優勢和特點。“規範科學運作,提高管理水平”是現代公益慈善活動的重要特徵和基本要求,也是宗教界應當為之努力的方向。“接受指導監督,注重誠信公信”是公益慈善活動正常開展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