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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艇駕駛員酒後上崗 旅遊景區快艇運營亟待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9日 07時0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4月8日電(記者王蔚、劉巍巍)8日,在太湖“4·4”快艇事故中的駕駛員鳳克爾被確認為酒後駕駛,屬嚴重違章行為。對此,有關專家認為,目前不少旅遊景區對快艇運營管理處於“發證收費”階段,忽視了對快艇駕駛員資質的嚴格審核和相關安全知識、專業技能的培訓;同時,對旅遊景區快艇的安全運行條例的監管執法處於缺失或“有法不依”階段。

    4月4日,鳳克爾酒後駕駛快艇,從太湖三山島駛往西公山島途中,在前方有兩艘船隻、且兩船之間由鋼纜牽引的情況下強行穿越,造成悲劇發生。酒後駕駛導致的判斷失準,對這一慘痛事故的發生有著不可推卸之責。

    記者了解到,《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時,船員不得在酒後從事航行、作業活動”。

    肇事駕駛員鳳克爾並未遵守條例的規定。記者多方了解得知,鳳克爾駕駛的快艇是自己花了近10萬元購買的日本貨,太湖西山一帶的快艇經營模式類似于城市出租車公司,需要挂靠在相關旅業服務公司,每年上交8000元左右費用,並由海事部門統一檢驗和頒證。

    而目前海事部門對快艇運營牌照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數量控制上。據知情人透露,在出事的西公山島到三山島太湖範圍內,差不多有100張快艇牌照。如今新快艇牌照申請較難獲批,若想經營快艇業務,最可行的方式是通過其他船主轉讓,而據當地群眾反映,在西山,一塊快艇牌照轉讓費為6萬元到7萬元。

    對此,華東師範大學旅遊係教授樓嘉軍認為,這起事故反映出旅遊景區安全條例“有法不依”、職能管理部門監管缺位、快艇駕駛員素養缺乏等問題。

    “旅遊安全保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有關專家表示,雖然相關安全條例明令禁止酒後駕駛,但實際運行中仍然産生了監管缺失、制度不落實的問題。整個快艇事故原因並不能僅僅歸結為快艇駕駛員酒駕所致,還應對整個事故進行全面評估,吸取教訓,完善政策,標本兼治,確保此類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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