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提高煤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標準
新華社北京4月9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記者9日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獲悉,我國日前對煤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標準做出了適當調整,提高了安全費用提取下限標準,並擴大了適用範圍,旨在保障煤炭安全生産的長效投入機制,推動煤炭安全生産。
據安全監管總局財務司司長李書清介紹,財政部和安全監管總局日前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企業安全生産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辦法提高了煤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的下限標準,並且不再按礦井規模、災害類型雙重標準確定提取標準,統一按照瓦斯等級、開採工藝規定提取下限標準。
辦法規定,煤炭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産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露天礦噸煤5元。根據新的煤礦等級劃分標準分類與原分類大致對應,相應分類提取標準均有較大幅度提高。
李書清説,在安全費用適用範圍上,新辦法不再局限於安全設施,還包括了安全生産宣傳教育培訓、職業危害預防、井下安全避險、重大危險源監控及隱患治理等預防性投入和減少事故損失的支出,進一步擴展了安全費用的使用方向。
她説,據統計,2003年前,全國僅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欠賬就達689億元。2004年實施煤炭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制度以來,以噸煤平均提取15元保守估計,已累計提取安全費用超過3200億元,累計使用安全費用2120億元。這解決了煤礦日常安全投入資金來源,推動企業重點加快了安全設施改造、消除隱患、改善落後生産條件,對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據介紹,下一步安全監管總局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切實做到安全費用“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