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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官員談打破壟斷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18日 14時55分   來源:新華社

打破壟斷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央行官員談金融改革熱點話題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新華社記者王宇 王培偉) 隨著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成立,業內對我國金融改革的關注日漸升溫。溫州金融改革有怎樣的背景?我國需要發展什麼樣的金融服務體系?如何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新華社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

    構建基層金融服務體系破解溫州“兩多、兩難”問題

    記者: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日前獲國務院批准,創建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張健華:溫州具有民營經濟發達、民間資金充裕、民間金融活躍的優勢。但與此同時,溫州又存在“兩多、兩難”問題,即民間資金多但投資難,中小企業多但融資難。

    放寬準入,推動形成有效競爭的基層金融服務體系,是破解溫州“兩多、兩難”問題的重要方向。

    在溫州開展金融綜合改革試驗,應結合溫州的特點,在加強監管、有效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構建競爭性的基層金融服務體系,有效破解“兩多、兩難”問題,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推動溫州經濟轉型升級。

    加快發展社區型金融機構

    記者: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發展迅猛,但與大型金融機構相比,我國基層金融服務似有不足,未來應如何發展?

    張健華:經過多年改革發展,我國金融服務於實體經濟的能力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基層(主要是縣域)金融服務競爭不足、服務能力偏弱。

    從國內金融改革和發展趨勢看,前5家大型銀行在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市場中所佔的份額從2002年的約80%降為2011年的約50%,貸款份額則從約80%降到不足50%,壟斷現象並不明顯。但必須指出,在中小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金融服務雖有很大改善,競爭依然不足,存在高層説的壟斷現象。

    我國不僅地域和經濟總量大,又存在巨大的地區差異和城鄉差別,要想實現基層金融服務的充分競爭,只靠大中機構恐怕不夠,要考慮發展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當地居民的社區型金融機構。

    放寬中小金融機構準入門檻

    記者:近期以來,市場關於放開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呼聲越來越高,如何看待市場的這一呼聲?

    張健華:金融作為現代服務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其特殊性在於風險相對較大,但本質上仍屬於競爭性行業,都是在競爭格局中向社會提供商品和服務。競爭最終會使供求基本平衡,多數供給和需求得到滿足,還會降低價格,減少企業欺壓客戶的可能性,壓縮尋租空間。

    從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角度看,其重要目標是基層的消費者擁有更多的、和大中城市消費者平等的選擇權。這些基本權利包括:消費者能夠在存款和其他形式産品之間,境內産品和境外産品之間,以及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進行選擇。

    無論是提供産品還是服務,市場經濟的一項基本規律就是準入自由,從而形成並動態維持競爭格局。應考慮放寬金融業特別是社區型中小金融機構的準入,以構建有效競爭的格局。

    完善制度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記者:國務院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新36條明確規定,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我們應怎樣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

    張健華:我國目前各項法規對於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並無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但在實踐中,即使是小型金融機構,民間資本也很難直接發起設立。

    金融業外部效應大,準入門檻高,但與市場經濟的自由準入原則並不相悖。從國際經驗看,金融機構設立時,很少有國家按股東性質限制準入。一般而言,只要有符合監管要求的足夠資本、擁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才、具備相應風險控制制度及管理信息系統,就應該允許設立。

    我國目前要求大型金融機構設立小機構來擴大基層金融服務的初衷雖好,但並不一定符合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大銀行如真心想擴大基層業務,直接設立分支機構比投資辦獨立的村鎮銀行更具經濟合理性。讓大銀行作為發起股東履行對村鎮銀行的日常監管責任並承擔村鎮銀行經營失敗時的風險處置責任,亦超出了公司法規定的股東責任範圍。

    處理好監管與準入的關係

    記者:有人擔心放寬準入會帶來市場的混亂,並增加監管的壓力,如何看待和解決這一矛盾?

    張健華:要根據中央要求,以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為根本出發點,調整佈局,提高服務能力,處理好監管、金融服務業和實體經濟三者之間的關係。

    如果實體經濟有需求,金融服務未相應跟上,應加快發展金融服務業,以滿足實體經濟需要。我國目前儲蓄率較高,民間資金較多,有條件增設一些社區型金融機構,創新一些金融産品。

    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可能造成監管力量不足,應不斷加強和改進監管以跟上金融業發展的要求。不能反過來因監管力量不足而限制金融服務的供給,制約實體經濟發展,不能因為怕監管力量不足而影響金融服務的擴大供給和合理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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