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4月27日電(記者 徐海波 周夢榕)武漢“12·1”銀行爆炸案27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將擇日宣判。
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許,武漢市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銀行職員將錢箱提出銀行準備送上運鈔車時,被告人王海劍通過遙控引爆裝置引爆了事先放置在銀行門前的爆炸物,當場致2人死亡,10人輕傷,5人輕微傷,並致財産損失12.7萬元。爆炸後,王海劍搶劫錢箱未遂,騎摩托車逃離案發現場。
庭審進行了5個小時。審判長宣佈將根據庭審的事實內容和控訴雙方爭辯焦點,合議庭再進行評議,並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