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4日電(記者 陳菲)農業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工具和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組成部分,對提高農業抗風險能力、保障糧食生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鋻於此,國務院擬出臺農業保險條例,推動農業保險健康發展。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條例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農業保險已覆蓋全國有必要制定法規推動健康發展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目前已覆蓋全國所有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隨著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不斷推進,農業保險逐步發展成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保險活動,既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又發揮了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兩方面的優勢。
但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農業保險缺乏穩定持續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缺乏規範;農村基層機構參與農業保險存在法律障礙;政府部門職責分工不明等。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推動農業保險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農業保險條例。
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農業保險給予財稅政策支持,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農業保險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原則;根據農業保險的潛在風險、業務操作及經營結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規定了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則。
農業保險合同有一定特殊性
農業保險具有不同於一般財産保險的特殊性,保險法關於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投保、理賠等方面的規定,與農業保險的客觀情況不相適應。
為解決上述問題,確保與保險法做好銜接,徵求意見稿針對農業保險的特殊性,對農業保險合同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農業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
二是農業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合同訂立和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三是對農業生産組織、村委會等單位組織農戶集體投保的程序和理賠環節進行了規範,強化了公開相關信息的要求;
四是為了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間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變化而增加、減少保險費,也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五是明確農業保險可以採用抽樣方式定損等。
徵求意見稿規定,有關農業保險合同的規範,條例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有關保險合同的規定。
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應當遵循特殊規則
農業保險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客觀上需要更為規範、有序、健康的市場環境。為此,徵求意見稿根據農業保險的業務特點和監管經驗,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應當遵循的特殊規則,主要包括:
一是確立了經營農業保險的市場準入機制,明確了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的管理機制;
二是明確了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規定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三是農業保險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相關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應當由相關部門分別制定具體規則。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以弄虛作假方式騙取財政補貼的問題,規定了禁止性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層涉農機構可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農業保險的實踐證明,僅依靠保險公司現有的機構體系,難以為地域分散、數量眾多的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承保、定損和理賠服務。目前,保險公司的許多農業保險業務都需要在農村基層機構的協助下完成。
因此,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委託農經、農技、農機等鄉鎮級以及鄉鎮級以下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同時,為規範基層涉農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行為,強化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徵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與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並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費用的支付;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涉農機構的業務指導,制定合法、科學、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