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1日電(記者吳晶)記者11日從教育部獲悉,根據日前印發的《關於加強督學責任區建設的意見》,我國將在省、市、縣三級分別設立督學責任區,一個責任區內的學校數一般控制在20所以內,並覆蓋所有中小學校。每個督學責任區至少要配備兩名督學。
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告訴記者,建立督學責任區,是及時掌握學校情況、服務教育決策的重要舉措,也是世界其他國家普遍採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做法。此次出臺《意見》,就是要推動“督學”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最終形成督學責任區建設長效機制。
據介紹,督學責任區將按照“因地制宜、分級負責、全面覆蓋、推動工作”的原則設立。省級督學責任區由省級教育督導部門設立,主要職能是指導市、縣兩級督學責任區工作,對市(地)、縣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的有關工作和中小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行隨機檢查、指導,同時,對縣級督學責任區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市、縣兩級督學責任區分別由市、縣級教育督導部門設立,市級督學責任區的主要職能是對區域內普通高中學校(含民辦)和直管學校進行隨機督導檢查。縣級督學責任區的主要職能是對本區域內九年義務教育及以下學校(含民辦)進行隨機督導檢查。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責任區督學負責落實本責任區的主要職能,責任區督學應是由各級人民政府聘任的督學擔任。責任區督學主要採取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開展隨機督導工作。
《意見》強調,責任區督學在開展工作時不事先通知被督導檢查單位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每次督導後,要填寫督學責任區隨訪督導檢查記錄,並撰寫報告。不得接受被督導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陪同、宴請和提供的各種招待與禮品禮金等;不得影響被督導單位和中小學校的正常工作秩序。此外,市級責任區督學對本責任區中小學校的隨機督導每季度不少於1次;縣級責任區督學對本責任區中小學校的隨機督導每月不少於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