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對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規定。
《立案追訴標準(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依照刑法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為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查處毒品犯罪案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依據。
據介紹,公安部于1988年7月13日印發《關於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對各類毒品案件的立案標準作出具體規定。但是二十多年來,我國的毒品犯罪形勢已發生重大變化,打擊毒品犯罪的立法也不斷完善,尤其是1997年《刑法》修改並增加了毒品犯罪罪名。
由於刑法規定比較原則,有的毒品犯罪案件沒有明確立案追訴標準,實踐中出現了尺度掌握不一致的情況,影響到偵查、批捕和起訴工作,影響執法辦案質量,不利於規範執法,各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全國統一的立案追訴標準。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共同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三)》,為及時、準確打擊毒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據了解,《立案追訴標準(三)》共包括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如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等。在制定立案追訴標準時,始終堅持合法性、協調性、利於操作性、科學性原則,在保證毒品犯罪行為依法受到懲處的同時,又規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職權的行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立案追訴標準(三)》自2012年5月28日印發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