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4日電(記者陳菲)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4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説,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産法至今已施行近10年。這部法律對於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産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需要根據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修改完善,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完善“三同時”制度 增設安全設施驗收抽查制度
據介紹,徵求意見稿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主要問題對現行法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産的有關制度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徵求意見稿完善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現行法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並相應規定了礦山和用於生産、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以及項目竣工時的安全設施驗收制度。為進一步完善這項重要制度,徵求意見稿對現行法的上述規定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從保證安全生産的實際需要出發,將安全風險較大的冶金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納入實施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範圍;
二是按照為保證安全預評價的客觀、公正,評價工作應由符合條件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實施的要求,參照環境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相關法律制度,結合實際做法,明確規定應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是為保證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制度的有效實施,明確規定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産監管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不得批准、核準該項目建設;
四是為加強監督管理,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由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和在竣工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的建設項目外,增加規定:對安全風險較大的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和項目竣工時的安全設施驗收情況,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或者禁止投入生産、使用。
強化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保障規定 工會依法可進行監督
“生産經營單位是保障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切實抓好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是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産事故的基礎和關鍵。”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指出,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強化了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保障的規定。
據了解,法律修正案在起草過程中,各方面意見認為,安全生産人命關天,法律應當對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職責作出規定,以保障、規範和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為此,徵求意見稿增加了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基本職責的規定。
實踐中,一些生産經營單位為多贏利而不合理地減少安全生産經費投入,單位的安全生産設施、設備落後,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要求,成為造成安全生産事故或事故隱患的一個重要原因。
為規範、監督生産經營單位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經費,徵求意見稿增加規定: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為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工作,徵求意見稿增加規定,要求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以及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安全生産責任保險;增加了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産工作進行監督,生産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産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意見的規定等等。
強化安全生産監管措施 生産經營單位嚴重違法可向社會公示
為增強監管效果,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安全生産監管措施。
徵求意見稿在現行法規定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標的中,增加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産、儲存、經營、使用的危險物品及其作業場所。
針對有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生産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産停業等決定,造成重大安全生産事故的情況,徵求意見稿增加規定,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經批准,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應生産經營活動所需電力、水、火工品。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增加規定,要求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系統,記錄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