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2日電(呂諾 朱旭)衛生部12日發佈《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辦法旨在提高血液資源使用效率和臨床合理用血水平,通過“節流”保障臨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
辦法共六章42條,明確了臨床用血管理組織和部門的職責,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開展臨床用血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對用血申請、用血適應證的掌握和技術選擇以及用血後評估等過程予以規範。辦法要求建立血液庫存度、血液發放和輸血核對、臨床用血申請度、輸血技術、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監測報告、臨床用血醫學文書等管理制度。
辦法提出推廣自體血回輸等節約用血的新型醫療技術。若因應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費,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準,醫療機構之間可以調劑血液。
為加大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工作力度,辦法增加法律責任一章,規定醫療機構如有“未建立科室和醫師臨床用血評價及公示制度”、“將經濟收入作為對輸血科或者血庫工作的考核指標”等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衛生部于1999年發佈了《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隨著醫療衛生事業快速發展,臨床用血需求的日益增加和臨床輸血技術的不斷更新都對臨床用血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加大力度,健全措施,減少血液資源的浪費,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可及性。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