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吳晶)繼國務院下發專項文件後,教育部等15部門近日印發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用一系列配套文件“打包”的形式強化學生營養餐規範管理。
作為主干政策指導文件,實施細則是對國務院文件的細化、詮釋,總計8章39條,基本理清了政府、部門和試點學校各自的管理職責,重點對食品安全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食堂建設管理等主要方面提出了要求。
根據實施細則,縣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
實施細則從工作機制、供餐內容與模式、食堂建設和管理、食品質量與安全、資金使用與管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都提出具體要求。如,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和有關企業(個人)之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評估;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
針對近日各地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中出現的問題,實施細則也相應作出規定,如:縣級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
此外,實施細則還提出要動態監測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從而“及時了解各地執行情況”,“尋求最適合當地特點的供餐模式”,“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覆蓋22個省份、699個縣(含新疆生産建設兵團19個團場)、近2600萬農村義務教育學生,實施範圍廣,牽涉環節多。試點學校辦學條件相對較差,工作基礎相對薄弱。
據悉,各地也根據國務院文件相繼出臺因地制宜的管理辦法,如湖北實施食堂“技能炊事員”、“衛生監督員”、“營養指導員”、“質量評判員”和“價格監管員”等制度;安徽、青海制定營養改善計劃工作績效評價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