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 為規範電力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日在其網站上發佈了《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對電力安全事故調查程序的適用範圍、事故調查組的組織、事故調查措施、事故調查報告以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做出了規定。《規定》將於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照《規定》,電力監管機構調查事故,應當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事故調查應當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在事故調查期間,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規定》要求,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電力監管機構有權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被責令整改的單位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電力監管機構。
除電力安全事故外,電力生産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發電設備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未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以及電力正常供應的,也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規定》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