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三非”外國人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史競男、劉奕湛)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外國人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來自公安部的統計顯示,近10年來,外國人入境人數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遞增。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涉外警務係教授向黨表示,隨著外國人的增多,“三非”問題也日益顯現,除了帶來管理上的難題外,還埋下了諸多刑事犯罪隱患。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賀一誠説,出境入境管理法加大了對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處罰力度,使得目前急需解決的外國人管理問題可以有法可依。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還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我國立法增加“人才引進”簽證類別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劉奕湛)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審議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其中規定,對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相應類別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這樣規定是對入境簽證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在普通簽證中增加規定“人才引進”類別,從而吸引更多海外優秀人才。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普通簽證。對因外交、公務事由入境的外國人,簽發外交、公務簽證;對因身份特殊需要給予禮遇的外國人,簽發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的簽發範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簽證的登記項目包括:簽證種類,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入境次數、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證,應當向駐外簽證機關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按照駐外簽證機關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接受面談。
此外,出境入境管理法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90天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劉奕湛)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證件,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最終,法律規定了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時限為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的基本義務;增加了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和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
非法聘用外國人將被處以重罰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史競男、楊維漢)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非法聘用外國人將被處以高額罰款。
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法律中對外國人“非法就業”做出明確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法律明確指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我國立法規範出入境管理“把好國家大門”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劉奕湛、史競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30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專家指出,為維護我國主權、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促進對外交往和對外開放,制定這部法律規範出境入境管理,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據了解,這部法律是在整合1986年起施行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的基礎上形成的。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表示,出境入境管理工作當前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大量外國人來華旅遊、訪問、從事商務活動,既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機遇,同時也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行法律規定的簽證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近年來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突出,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制定過程中強調“管理”與“服務”並重的原則。法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切實採取措施,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公正執法,便民高效,維護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在具體制度的規定上,也體現了上述原則。如規定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國內辦理金融等事務時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身份;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於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經批准可以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等。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據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留存出境入境的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作出規定。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表示,採集、存儲出境入境人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在進行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時進行比對,可以有效甄別出境入境人員身份,有助於提高口岸通關效率,對保障國家安全具有積極意義。
法律進一步完善了入境簽證制度,明確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並在普通簽證中增加規定“人才引進”類別,以吸引海外優秀人才。同時,完善了永久居留制度,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我國是勞動力大國,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需要體現引進高端人才、嚴格控制一般勞務人員的政策。為此,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
同時,法律界定了“非法就業”,明確外國人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外國留學生違反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屬於非法就業。
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為解決“三非”問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規定了完善外國人簽證簽發制度、完善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完善不準外國人入境出境制度,以及加大防範和打擊“三非”外國人力度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