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納入監管視線 “老鼠倉”不留死角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記者趙曉輝、韓潔)作為老百姓投資的重要選擇,公募基金應如何遏制內幕交易、“老鼠倉”等違法違規行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漸壯大的私募隊伍又該如何規範發展?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相關問題進行審議。
私募基金有法可依填補監管空白
談到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亮點,嚴以新委員説,這次修法最大的特點是把非公募基金納入進來。修訂草案專設一章以12項條款的篇幅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各項制度和投資範圍。
“草案明確了私募基金投資的範圍和權限,由於監管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必須防範金融風險。在後續監管上,監管部門要設立專門針對私募管理的條款。”王愛儉代表説。
至於以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機構是否應該與非公募基金一樣納入此次修法的調整範圍,沈春耀委員認為,如果此類機構進行證券投資活動,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它進行管轄是可以的,但關鍵是要界定何為“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他建議,在界定“主要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機構時,可以明確幾個標準,如募集基金的50%以上投資到證券産品上,或者基金財産50%以上以證券類資産的形式存在,或者基金資産凈額50%以上以證券類資産的形式存在。
避免公募基金為個人資金“抬轎子”
針對基金業內幕交易和“老鼠倉”的違法違規行為,修訂草案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不過,參會人員認為,對從業人員的證券投資行為應該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
“從業人員進行證券交易只是規定交由基金管理人來建立制度,我覺得還不夠,關於如何避免公募基金為個人資金‘抬轎子’,應該寫得更詳細一點。”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舒説,比如關於避免逆向操作的問題,這邊公募基金買,個人就賣;或公募基金賣,個人就買,都應寫進法律,否則不能消除公眾疑慮。
對於內幕交易、“老鼠倉”、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的認定,任茂東委員建議採取無過錯原則,因為基金侵權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強,由受害者證明侵害人的主觀動機和主觀過錯難度較大,甚至不可能。國外成熟資本市場往往通過法律或判例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旨在加重侵權人的舉證責任,減輕受害人的舉證難度。
另外,修訂草案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等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進行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要求。
“這意味著放開了對基金公司和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可能打開券商係基金公司向其股東利益輸送的大門,僅僅靠一個信息披露,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陳舒説。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系統風險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的一大亮點。“修訂草案在優化基金組織形式,對公募基金放鬆管制、加強監管,嚴懲‘老鼠倉’以及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等方面作出了實事求是的制度安排,是一個較好的草案。”任茂東委員説。
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難度大、發揮作用難的問題,草案適當降低了持有人大會召開的門檻,將持有人出席人數從50%調整為三分之一,以促進其發揮作用。對此,陳舒説,我們現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有80%,大多數投資者沒有能力去參加基金大會。
她表示,靠現在這種降低參與人比例的做法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建議在法律上嚴格規定通知程序,使基金份額持有人都能及時、清晰地了解重大事件,至於是否發表意見由其自由選擇。
鋻於我國基金投資者的特點,任茂東建議構建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他認為,公募基金的規模較大,投資者眾多且分散,有必要建立有針對性的維權機制。
此外,呂薇委員還建議,關於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資格,對在證券監管機關擔任過監管工作的人員做出冷卻期的規定,比如離開監管部門後幾年才可以做基金管理人高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