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商定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
新華社台北8月9日電 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9日在台北簽署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協議及附件確立了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及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
根據協議,兩岸投資者如發生投資爭端,可採取爭端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由投資所在地或其上級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投資工作小組設立的投資爭端協處機制等方式解決。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投資補償爭端,可由投資者提交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通過調解方式解決。
根據協議,商事爭議的當事雙方可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如商事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可于爭議發生後協商提交兩岸的仲裁機構,在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解決爭議。
協議附件規定了投資補償爭端調解程序。
兩岸雙方將逐步減少投資限制
新華社台北8月9日電 根據兩會領導人9日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兩岸雙方同意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
根據協議,為實現雙方投資便利化,兩岸雙方同意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並相互提供投資便利,包括一方對另一方投資者取得投資訊息、相關營運證照,以及人員進出和經營管理等提供便利;一方對另一方及其投資者舉辦説明會、研討會及其他有利於投資的活動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