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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報道:投保協議對兩岸經濟合作有四大利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09日 19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張勇 劉暢 陳鍵興) 備受矚目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9日下午由海協會與海基會領導人完成簽署。兩岸有關專家和業界人士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普遍認為,這份協議在具備投資協議一般內容的同時,作出了符合兩岸特色的靈活處理和適當安排,對於兩岸深化經濟合作具有以下四方面利好。

    首先,大陸方面考慮到兩岸間的特殊情況和臺商需求,最大限度地釋放了善意,將此前大量經第三地輾轉“登陸”的台灣投資者納入保護範圍。協議規定,“投資者”指兩岸在對方從事投資的自然人或企業,以及兩岸自然人或企業根據第三方規定設立並由對方投資者所有或控制的實體。

    台灣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張平沼表示,由於歷史原因,許多臺商都是經由第三地再赴大陸投資。投保協議將這些佔有相當比例的“轉投資”臺商納入保護範圍,是一個非常大的突破。

    其次,根據協議以及兩會達成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共識”,兩岸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兩岸投資者及相關人員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護,對另一方投資者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

    中國社科院台灣研究所副所長張冠華認為,上述內容和安排“充分體現了兩岸特色,也是台灣同胞最期待、要求很強烈的”。大陸方面積極採納臺商的意見,把人身安全也納入到投資保護中來,這一安排超出一般投保協議範疇,充分體現了大陸方面的善意和誠意。

    張平沼表示,依據協議,大陸對臺商的保護擴大到臺商家屬以及公司的臺籍員工,這對廣大臺胞來説是一個重大利好。

    “保護”也涵蓋赴臺投資的大陸投資者及其隨行家屬,和大陸投資企業中的陸方員工及其隨行家屬。專家認為,這對已入臺陸資企業以及潛在的赴臺大陸投資者來説,同樣是一大利好,將為他們創造更加有保障的環境。

    第三,有利於促進兩岸雙向投資。張冠華認為,投保協議在名稱中寫入“促進”,可以説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在國際經濟低迷的大環境下,台灣傳統製造業面臨挑戰和壓力,投資意願有所減弱;2009年以來,儘管臺方分三波開放了部分陸資企業赴臺投資項目,但陸企赴臺仍受制于種種“條條框框”,在待遇上甚至不如在臺的外資企業。因此,從政策角度看,雙方有進一步促進雙向投資的必要。

    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議把“促進”投資視為重點。根據協議,兩岸雙方將逐步減少投資限制,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接受並保護相互投資,逐步減少或消除對相互投資的限制,創造公平的投資環境,努力促進相互投資,此外還將逐步簡化投資申請文件和審核程序。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東生認為,這將更好地鼓勵台資加大對大陸投資,另一方面也讓更多陸資有意願到台灣投資,對深化兩岸産業合作具有戰略意義。

    第四,具有兩岸特色的安排有利於投資爭端的解決。協議對投資者與投資所在地一方的爭端解決提供了協商、協調、協處、調節、行政和司法程序等5種解決辦法,並明確投資者與另一方平等主體間的商事糾紛可通過商事仲裁的方式來解決,可通過兩岸間的仲裁機構以及當事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來解決。

    一些臺商在受訪時表示,過去在大陸投資遇到糾紛時往往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以後則有了多種解決方式。過去只能在大陸仲裁,以後則可以選在台灣仲裁,這對臺商來説更為有利。

    台灣實踐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江岷欽就此指出,投保協議在糾紛解決方面的針對性安排,為兩岸經濟合作提供了制度化保障,讓很多臺商更加篤定、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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