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將含有重金屬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完善了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將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為推動解決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破壞、農村環境污染、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等問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基礎上,草案完善了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
草案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堅持合理開發水資源、土地資源和礦産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依法制定並實施植被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的方案,引進外來物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草案明確了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村環境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産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施用肥料、農藥及處置農業廢棄物等,防止農業源污染環境。禁止將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城市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
排污單位應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限期未完成治理可能被追責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對其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監測記錄應當納入國家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依法予以公佈。
草案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防治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依法被責令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限期治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限期治理計劃應當包括:技術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産品更新和淘汰的計劃等;相關資金安排和落實情況;限期治理時序安排和完成目標的最後期限;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限期治理計劃應當經過科學論證,並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監督。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草案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並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須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順國情應民意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余曉潔、胡浩)1979年開始試行、1989年正式通過實施至今的環境保護法開始修改。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首次審議。
“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現行環保法是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
全國人大環資委梳理和整理了議案、建議和各方意見,並於2008年到2010年開展了環保法及其相關法律的後評估工作,形成了一系列論證報告。
“論證報告認為,編纂環境保護法典是長期任務,修改現行環保法是當務之急。”汪光燾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了環資委意見,將環保法修改列入2011年立法工作計劃。2011年1月,環資委啟動了環保法條文修改工作。
據介紹,本次條文修改是“針對部分重點內容”的“階段性修改”。
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修改總則,充分體現新時期國家對環保工作的指導思想;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他表示,本次條文修改遵循的原則是,針對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現實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環保工作中具有共性的條文。修改中注意了相關法律之間和相關法律制度之間的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