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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為特種設備立法:預防事故 強化安全保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7日 21時2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鄒偉、史競男)27日,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這部法律草案的制定,旨在加強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草案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分別對安全技術規範、生産經營使用、檢驗、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了規定。明確了特種設備的範圍和監管原則,確立了安全技術規範的法律地位,規定了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的主體責任,界定了國家檢驗和企業檢測的關係,增加了民事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對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具有較大危險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設備、設施。同時,授權國務院對特種設備採用目錄管理方式,由國務院決定將哪些設備和設施納入特種設備範圍。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聞世震表示,特種設備安全立法已成當務之急。在我國,特種設備數量正迅猛增長,安全保障壓力不斷增大,人民群眾對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斷提高,而特種設備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安全技術規範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相關民事關係需要規範,現有的行政法規已不能適應新時期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需要,亟須制定出一部適合我國國情和國際通行做法的特種設備安全法,從制度上、源頭上有效防範、減少和遏制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的發生。

    據了解,八屆全國人大以來,每年都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要求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十屆全國人大期間,著手研究擬訂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十一屆全國人大財經委成立後,繼續開展法律的起草工作,在廣泛調研、多方徵求意見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 

我國擬立法明確特種設備制售使用者安全主體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27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對如何落實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從源頭上防範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

    草案對生産者、經營者、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一是明確特種設備的生産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及主要負責人對安全負責;二是要求企業必須配備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這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三是規定企業負有對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測、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的法定義務,確保特種設備安全;四是規定企業可以將法定義務委託給專業機構實施,國家對專業機構及其人員實行資質資格管理。

    草案明確了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一是加大了處罰力度。除規定具體處罰數額外,還規定了加罰標準以及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二是加重了有關企業的民事責任。針對一些在公眾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責任不清的問題,草案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製造企業,應當對其生産的用於公共場所為社會公眾服務的特種設備承擔安裝、改造、維護保養等義務。三是規定了賠償責任。草案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實行民事賠償優先的原則;四是規定了刑事責任。草案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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