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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修改後法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31日 16時2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受權播發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和修改後的法律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31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9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規則,對及時解決民事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該決定作相應修改,並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修改後的法律增加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還增加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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