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規定》共9章39條,主要明確和規範了以下事項:取消個人繳費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歸併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按照軍人死亡保險金補償水平略高於地方其他社會成員的原則,參照工傷保險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準;突出對殘疾軍人工資收入損失的補償,殘疾保險金標準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和相應月數計算確定,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形成軍人傷亡保險金標準動態化、規範化調整機制。
總後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附加規定》強調,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遵循崗位風險越大、補償水平越高的原則。購買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所需經費納入軍費預算安排,軍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費。
總後財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軍部隊堅持以軍事鬥爭準備為龍頭,不斷提高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規定》的頒發,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全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鬥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義。關於《附加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説:通俗地講,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就是對非戰爭時期被認定為因戰、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在享受傷亡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其崗位風險程度不同,採取購買商業保險的辦法,再給予一定的傷亡附加保險金。軍人職業崗位不同,風險也不同,特別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試驗等特種崗位,在崗位訓練和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更大風險,付出更多奉獻與犧牲。軍隊建立傷亡附加保險,建立差異化保險補償機制,體現了軍隊特殊崗位的風險特點,對激勵官兵在高風險崗位建功立業,有效保障軍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進一步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和《附加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安發亮、記者 范炬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