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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調整29項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11日 07時18分   來源:新華社

    廣東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調整29項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新華社廣州9月10日電(記者王凱蕾)廣東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繼第一批調整354項行政審批事項後,1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公佈實施,再次對29項由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作出調整。

    記者從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獲悉,第二批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中,將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能夠達到效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並被實踐證明無效的審批事項,依法予以清理取消。據統計,共取消“省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商品交易市場登記”“生産水産養殖用鹽審批”等18項行政審批事項。

    同時,為進一步減少政府管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協同治理作用,具體事務交由社會組織自律管理,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規範、標準並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將“省級創新企業認定”交由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承擔。

    此外,進一步加大力度向下簡政放權,將發生量大、頻次高,省級以下政府有能力有意願承擔,下放後有利於縮短審批時限,便於企業公眾就近辦事,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事項依法下放或委託給下級政府部門實施,共將“港澳企業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審批”“省管河道採砂許可”“外商投資企業、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等10項行政審批事項下放實施。

    據了解,今年以來,廣東全面啟動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過廣泛調研,充分聽取企業、社會組織、省直有關單位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形成《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7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正式公佈實施,對354項行政審批作出調整,分別取消179項、轉移55項、下放實施115項、委託管理5項行政審批事項。第二批目錄的發佈,將進一步推動廣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向縱深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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