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一審開庭
新華社昆明9月20日電(記者陳菲、鄒偉、王研)廣受社會關注的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故意殺人、綁架、劫持船隻,被告人扎拖波劫持船隻一案,20日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始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中,被告人糯康係緬甸國籍,桑康·乍薩係泰國國籍。
公訴機關指控: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佈島”一帶的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組織,同時為獲取泰國不法軍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及涉嫌參與本案的翁蔑、弄羅(2人均另案處理)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佈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泰國不法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在糯康的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處理)于2011年10月5日早,持槍劫持了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了船員,並將事先準備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通知後亦參與武裝劫船,並將船隻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一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雞舍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後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經現場勘查,在兩艘船隻上查獲91.96萬粒、共計84516.01克甲基苯丙胺。被害的13名中國船員屍體經鑒定,均係槍彈傷致死。
二、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往來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與涉嫌參與本案的翁蔑(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等人,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糯康犯罪集團成員又劫持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後“正鑫1號”貨船出資人被迫交付贖金2500萬泰銖,羅某某、冉某某、“正鑫1號”船長獲釋。3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公訴機關認為,6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的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責任,以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責任。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時向各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及其譯本。因各被告人未委託辯護律師、聘請翻譯人員,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為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並聘請了翻譯人員,向各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告知了訴訟權利和義務,通知律師會見和查閱全案卷宗。
經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委託代理人、翻譯人員到庭參加訴訟。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庭審安排了現場翻譯和同聲傳譯。緬甸、老撾、泰國等國駐華領館官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30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