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9月21日電(記者 胡錦武)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鉅額受賄案2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檢察機關指控,吳志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748萬餘元。
經查,2002年至2011年,吳志明在先後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南昌市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政法委書記和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期間,先後41次收受他人賄賂,並在工程項目、人事調動、幹部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據此,九江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吳志明提起公訴。
2011年8月2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稱,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鉅額賄賂;道德敗壞,生活腐化。遂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志明開除黨籍處分,並建議按程序開除其公職、罷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吳志明一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江西查處的個人受賄金額最高、單筆受賄金額最大的一起官員腐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