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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負責人解讀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2日 15時10分   來源:新華社

迅速有效應對地震 最大程度減輕災害
——中國地震局有關負責人解讀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記者羅沙)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了2012年8月28日修訂後的《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這也是預案自1991年頒布以來進行的第四次修訂。中國地震局有關負責人22日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此次《國家地震應急預案》修訂的背景。

    答:我國是世界上地震活動最強烈、地震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抗震救災工作。《國家地震應急預案》自1991年頒布以來,分別於1996年、2000年和2005年進行了3次修訂。

    與前幾次修訂相比,此次修訂有以下幾方面背景。首先,國家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基本建立,制定了國家總體應急預案,特別是2007年、2008年相繼頒布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新的形勢對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自上次預案修訂並實施以來,我國先後發生多次地震,特別是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樹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對原預案直接、全面的檢驗,國外也發生多次重大地震災害,啟示十分深刻,經驗尤為寶貴,這是前幾次修訂時不曾遇到的。第三,2005年以後我國全面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預案的制定工作,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理論、技術研究得到快速發展,為地震應急預案的修訂提供了有益借鑒。

    問:與之前的預案相比,新修訂的預案有哪些新內容?

    答:此次預案調整的主要內容,一是對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組成與職責作出了重要修訂。在總結汶川、玉樹地震抗震救災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未來發生特大地震災害的風險,增加了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相關設置:即“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是規定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下設10個工作組:搶險救援組,群眾生活保障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産恢復組,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社會治安組,救災捐贈與涉外、涉港澳臺事務組,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組,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信息發佈及宣傳報道組。

    三是規定了統一的地震應急四級響應機制,明確了各級政府在四級響應中的應急職責與相互關係。按照實際發生災害程度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並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四是確定了11項地震應急措施:搜救人員,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安置受災群眾,搶修基礎設施,加強地震現場監測,防禦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開展社會動員,加強涉外事務管理,發佈信息,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並對各項應急措施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問:新修訂的預案強調“地震災害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如何理解這裡的“立即自動”?

    答:預案規定“地震災害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這是地震應急的一項重要原則。由於地震災害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和毀滅性,造成被廢墟壓埋人員的生命岌岌可危,地震誘發的各種次生災害接踵而至,災區社會秩序面臨失穩,因此地震應急刻不容緩。這就要求地震發生地的鄉鎮、縣、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採取不同於正常工作程序的非常方式,可以不需請示、不等上級政府指示、不等外部支援,立即自動啟動應急響應,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一要組織受災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二要組織當地的各類救援隊伍開展搜索與營救,三要安置災民、穩定社會。同時,邊實施邊向上級政府報告災情,根據受災的實際需求請求上級政府援助。

    問:新修訂的預案將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那麼地震應急響應機制如何與之對應?

    答: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Ⅲ級、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2012年8月28日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詳細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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