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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規定7類物品需檢疫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05日 08時5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5日電(記者 朱立毅)國家質檢總局日前修訂發佈了《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並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訂後的辦法,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等七類物品應當申報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

    據了解,這個辦法所稱出入境人員,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領事特權與豁免權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辦法所稱攜帶物,是指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以及隨所搭乘的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托運的物品和分離運輸的物品。

    根據這個辦法的規定,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物品,應當申報並接受檢驗檢疫機構檢疫: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出入境生物物種資源、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出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産品;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屍體、骸骨等;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的攜帶物。

    這個辦法還規定了出入境人員禁止攜帶進境的物品,包括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産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産品名錄》所列各物;國家規定禁止進境的廢舊物品、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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