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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修訂有關規定 明確加強校車安全監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09日 07時0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史競男、鄒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日前發佈了《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決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許可條件審查,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務程序和要求。其中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規定明確,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徵求意見材料後,應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誌燈、停車指示標誌、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及停靠站點。

    新規定進一步規範了校車標牌核發條件和程序。對政府批准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根據新規定,校車在辦理註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

    新規定加強了校車使用的日常監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清理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督促及時接受處理,同時要每月向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標牌發放情況和校車交通違法、事故等情況。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辦理許可的手續和程序,建立了校車駕駛人每年審驗、聯合監管和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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