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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6日 19時3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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