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