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劉奕湛)日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農業保險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對此,國務院法制辦、中國保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
問: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規定?
答:多年來,中央和地方財政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佔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可以説,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範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並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支付保險金
問:針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總結農業保險發展的實踐經驗,側重於保護投保農戶的利益,針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特點,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業務經營規則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為保持農業保險合同的穩定性,規定農業保險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而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二是為保障受災農戶及時足額得到保險賠償,規定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並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且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根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三是為保證定損和理賠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規定農業生産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和理賠結果予以公示。四是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擬定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保險機構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問:為了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高度重視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為確保農業保險依法合規經營,真正發揮支農惠農作用,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預案,其償付能力以及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二是為切實保證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規定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三是對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