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11月23日電(記者王聖志)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就加強和改進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出臺《意見》,規定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實行首接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接到群眾反映有流浪乞討人員的,要在第一時間實施救助,否則將被問責。
《意見》要求,在繁華地段、重點街區路段、車站碼頭等地,要設立救助引導標識,方便流浪乞討人員求助。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對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的治療,醫療機構要按照“先救治後結算、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及時採取急救措施。對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討精神病人,安排在當地精神衛生機構接受治療。合理確定流浪乞討患病人員的救治標準,診療、用藥範圍原則上參照現行的安徽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藥品目錄執行,合理控制藥品費用支出,並按困難群體醫療費用減免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住院人員的伙食、陪護等費用從救助經費中列支。對因智力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應在具備一定隔離設施、康復和治療條件的托養機構予以臨時照料,所需經費從救助經費中列支。對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縣級以上公辦社會(兒童)福利機構予以安置,並給予辦理戶籍手續。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對救助任務重、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意見》規定,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實行首接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接到群眾反映有流浪乞討人員的,要在第一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