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開採、建築工程基坑降排水等會引起地面沉降的行為,都將成為上海立法監管的對象。日前,《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條例(草案)》提請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該草案目前已進入公示階段,經相關程序後可望出臺。
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局長馮經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解讀。他表示,近年來,上海針對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即地下水流失的問題,通過壓縮開採量、組織人工回灌等措施,已經有效控制了深部土層的失水情況,以及因此帶來的深部土層壓縮。
據了解,“十一五”以來,上海地下水開採總量已由7452萬立方米壓縮到1351萬立方米,壓縮幅度達80%以上。而在用深井數從826口壓縮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萬立方米增加到1861萬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減少到了6.0毫米,年地下水開採與回灌在總量上基本實現了動態平衡。
不過,隨著城市高層、超高層建築的興建,大規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動成為影響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別是局部性、不均勻沉降依然存在。
因此,《條例(草案)》將針對這兩大問題,強調“防”、“治”結合,通過加強監測,控制地下水開採總量、加強建設工程基坑降排水監管等以及組織人工回灌,解決地層失水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除戰備、應急備用、優質水源開發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來水管網到達區域開采地下水。允許開採的,還應當符合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計劃中的總量控制和地區分佈的要求。
《條例(草案)》明確了控制建設工程降排水的規定。如深度大於15米的深基坑工程,要求單獨委託評估單位單獨進行危險性評估,形成單項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