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30日電(記者 方列)浙江省人大常委會11月29日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首次對出海旅遊人員、船舶租借、建造、修理信息報備,以及小型船舶管理進行明確,並第一次在地方性法規中對公安邊防部門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的職責予以明確和規範。新條例將於明年元旦正式施行。
據浙江公安邊防總隊司令部法制處處長張一龍介紹,此次新條例的修訂,是為了順應浙江海洋經濟發展需求,有利於發揮公安邊防部隊職能作用,切實維護浙江沿海地區和海上治安秩序。
新條例明確了公安邊防部門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的職責為:實施出海邊防證件管理,開展邊防巡查,預防、制止、偵查海上違法犯罪活動等,同時賦予公安邊防部門對海上各類違法行為的執法權,要求公安邊防部門發現有違反海洋環境、礦産資源保護、漁業捕撈、海域使用、海上交通管理、海關監管等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除對公安邊防部門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的職責進行明確之外,新條例還推出了多項便民服務條款,規定從事遠洋漁業生産、國際客貨運輸、國內固定航線客運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船舶免於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遊、休閒的人員,免於辦理《出海船民證》;客輪、渡船和海事部門實行定期簽證的非漁業船舶,免於辦理邊防簽證。同時,取消了出海邊防證件年審制度,簡化了辦證程序,將辦證期限從原來的15日縮短至3日,並取消了辦證收費;延長了臨時《出海船民證》期限,由原來的1年延長至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