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 為規範餐飲企業服務市場消費秩序,引導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商務部在2012年10月第一次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改形成《餐飲業管理辦法(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並於日前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12月15日。
《(徵求意見稿)》要求,餐飲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産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餐飲企業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和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餐飲企業應當按照餐飲行業服務規範要求,規範服務人員的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餐飲企業所售食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在消費者購買食品之前明示。
《(徵求意見稿)》明確,餐飲企業提供服務及結賬時,應當向消費者出具相應的消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餐飲企業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內容,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促銷活動期間,餐飲企業不得故意推諉、拖延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質量或服務水平,不得強制附加銷售其他商品或服務。
《(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餐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