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12月11日電 11日,廣西柳州市柳北區法院公開審理2名在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中負直接責任的環境監察官員。
被告人藍群峰、韋毅均分別以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和涉嫌受賄罪被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據悉,被告人藍群峰原係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保護局紀檢組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被告人韋毅原係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
檢察機關指控稱,兩被告人在任職期間,負責對河池市金城江區污染源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開展環境保護檢查,徵收排污費等工作。兩被告人在對轄區內所屬的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下簡稱鴻泉廠)進行日常監管時,未能認真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未能嚴格按照金城江區環保局的規定履行職責,致使鴻泉廠得以常年逃避環保監管。鴻泉廠從2011年4月起非法進行重金屬銦的生産,並在沒有建設相應排污設施的情況下,將生産銦所産生的大量高濃度含鎘廢水排放入廠區內溶洞豎井處。由於溶洞豎井與龍江河相通,因而高濃度含鎘廢水流入龍江河中。在龍江河鎘污染事件發生後,鴻泉廠被認定是本次事件責任污染源之一。
除涉嫌環境監管失職罪之外,兩被告人還被控涉嫌受賄罪。其中,藍群峰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先後8次收受其所監管轄區內一些污染源企業所送財物人民幣2萬多元,韋毅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先後12次收受其所監管轄區內一些污染源企業所送財物人民幣2萬元。
對檢察機關環境監管失職的指控,兩被告人辯稱,其對鴻泉廠進行多次檢查時,由於工廠大門緊閉,僅兩三名工人,對周圍社區居民進行詢問時也未見有人反映情況,遂認為這家工廠未開工而未入內進行檢查。同時,兩被告還稱該廠環境評測時也未提到“水污染”一項,每年繳納的排污費是以“噪聲污染”的名義收取的。兩人在鎘污染事件發生後才知道該廠排放廢水。對於受賄指控,兩人認可收受財物的事實,但卻辯稱其收取的財物為正常的人情往來,並非受賄。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今年1月15日,廣西河池市境內的龍江河發生嚴重的鎘污染事件,鎘濃度一度超標80倍,使沿江居民和下游柳州市百萬居民的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經過1個多月的全力處置,龍江河全線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標準。(采寫:李斌、蘭鈺燁、覃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