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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擬細化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13日 15時2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3日電(記者王希、陳晨)為切實保障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商務部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起草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13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繳存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的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應當退還給勞務人員的服務費;(二)依法或者按照約定應當由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勞務人員支付的勞動報酬;(三)依法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所需費用;(四)因發生突發事件,勞務人員回國或者接受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根據徵求意見稿,備用金以現金或保函形式繳存。為防止備用金存單質押,銀行應在存單上註明“專用存款不得質押”字樣;以保函形式繳存備用金的,由指定銀行出具受益人為商務主管部門的不可撤銷保函,保函有效期應與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有效期一致。

    關於備用金的使用,徵求意見稿明確,商務主管部門應做出使用備用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有關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指定銀行,同時出具《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取款通知書》。指定銀行根據書面通知和《取款通知書》,將相應數額的備用金以現金或轉賬方式退還給勞務人員或支付給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受益人。

    根據徵求意見稿,為最大限度提高資金效益,簡化續存手續,指定銀行應按照一年到期、到期自動結息轉存方式管理備用金,中途使用部分改按活期結算利息。利息歸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所有,可自由提取和使用。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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