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22日電(記者 羅爭光)日前媒體調查發現,近年來我國公路罰款佔到收費的近10%,一些地區為了多收罰款,竟然對超載車輛開出“月票”,一次性繳納後出示“月票”便不再檢查可暢行無阻。如此“創收式執法”大行其道,讓人們再次認識到,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任重道遠。
顯然,為了收錢而處罰超載,和為了收錢而處罰超速、整治黑車如出一轍。人們不禁要問: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目的何在?常常聽到職能部門説:罰款不是目的。然而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具體操作卻又分明告訴大家:目的就是罰款。
“創收式執法”,早已不是什麼秘密,但它所涉及的兩個公眾疑問,卻始終沒有得到有力的回應:一是這些不規範執法行為,到底有沒有監管?由誰來監管?怎麼監管?有沒有一條老百姓能真正參與監督的渠道?因為沒有約束,自然就無法阻止公權力的手“伸得過長”;二是鉅額的行政罰款到底是如何處置的?有多少罰款真正用於改善公共設施、增進公共安全、反哺造福民生,又有多少罰款最終進入部門小金庫乃至進了執法者的個人腰包?
“創收式執法”之所以盛行,既有基層執法單位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因素,也有上級部門本末倒置想盡辦法搞“創收”的因素。如果職能部門手中握著鞭子、眼裏望著票子,用所謂績效考核的方式逼著基層部門“各顯神通”去完成指標,最終的結果只有一個:讓公信力無力,讓公權力蒙羞。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創收式執法”,顯然與這些要求背道而馳。如果繼續任由這樣的執法行為滋生蔓延,繼續任由相關公權力無敬畏、無節制,只會讓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只知“罰”而不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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