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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法擬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可提供有償服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4日 16時1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林暉)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提出,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擬擴大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條款,刪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的規定。

    現行農業法規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科技人員根據需要可以提供無償服務,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取得合法收益。

    今年8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于2013年1月1日實施。其中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履行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等公益性職責,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推廣農業技術,實行無償服務。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與現行農業法相比,二者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公益性職責的範圍和能否提供有償服務等方面出現不一致。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建議對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銜接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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