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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立法保護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完善相關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5日 07時0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崔清新、陳菲、鄒偉)24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提請審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的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對決定草案作了説明。

    李飛在説明中指出,草案重點針對我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以適應我國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

    李飛説,近年來,隨著我國信息化建設不斷推進,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信息網絡快速普及。信息網絡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科技創新的同時,也帶來十分突出的信息安全問題;移動互聯網、物聯網、雲計算等新的信息技術和移動終端的發展應用,給信息安全帶來更為嚴峻的挑戰。當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洩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等違法活動大量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從網絡活動的現實來看,我國法律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處理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還缺乏統一明確的規範,迫切需要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為此,草案突出強調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規範及其保護個人電子信息的義務作出多項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

    李飛説,草案還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這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對於手機短信、電子郵件中出現大量垃圾電子信息問題,社會各方面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要求有關方面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以減少這類信息對其正常生活的干擾,維護其合法權益。李飛説,一些國家已制定相關法律,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範,要求只有經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才能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我國電信主管部門出臺了相關規定,電信運營商也採取了一些措施對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行為予以規範、控制。據此,草案在這方面也作了相應規定。

    李飛在説明中指出,為了解決公民在維護其個人信息安全和有關主管部門查處侵害公民權益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過程中存在的取證難、查處難等突出問題,有必要加強網絡用戶身份管理。實行網絡身份管理,也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有關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普遍要求通過立法完善這一制度,為此,草案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此外,李飛表示,為了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草案還賦予有關部門對網絡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同時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義務,並對違反本決定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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