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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5日 07時0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法院24日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服從法庭指揮,遵守法庭禮儀;不得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訴訟參與訴訟權利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這位負責人説,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有的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訴訟參與人私自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情形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甚至有極個別辯護律師嚴重違反法庭紀律,經多次提醒、訓誡仍不服從法庭指揮,以致被依法強行帶離法庭。

    這位負責人解釋説,之所以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傳播庭審情況,主要是考慮司法實踐中個別訴訟參與人當庭利用電腦、手機等“直播”庭審情況,試圖給法庭製造“輿論壓力”,這顯然干擾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訴訟參與人不專注庭審,無疑也有違職業道德,有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的,審判長可以決定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

法院院長簽發出庭令可強制證人出庭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保障當事人的質證權,提高庭審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符合條件的證人,經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可以強制其出庭。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證人保護和作證補助的相關問題,也是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司法解釋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補助。

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衝突”同案被告辯護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4日對外公佈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有“利益衝突”同案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過去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司法實踐中這一限定範圍過窄。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可能作了分案處理;還有的案件,儘管不是共同犯罪,但有關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存在關聯,如係毒品犯罪的上下家。對這些案件,如允許一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的被告人辯護,也會形成“利益衝突”,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案件公正審理。因此這部司法解釋做出了完善。

    為保障辯護人履行辯護職責,保障案件公正審理,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辯護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相關證據的程序,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隨案移送,可以書面形式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調取。人民檢察院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辯護人。

    此外,司法解釋對離任的法院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擔任辯護人的回避問題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發佈的《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內容,明確規定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審判人員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進行辯護的除外。

肉刑、變相肉刑都屬刑訊逼供行為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改,較為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4日對外公佈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為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司法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為明確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司法解釋規定: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噹噹庭説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

死刑復核期間律師反映意見最高法院應當聽取

    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最高法院24日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製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對於死刑復核案件,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將採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不僅是死刑復核程序更加完善,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保障二審案件監督、糾錯功能充分發揮,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二審案件開庭的範圍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對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以及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二審應當依法開庭審理。

    同時,司法解釋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二審應當開庭審理;對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即使被告人並未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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